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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跨四省抢劫加油站 1人死刑1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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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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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月20日,跨省流窜,专门抢劫加油站营业款的王浩、张宝珠,分别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5000元。
王浩、张宝珠分别是安徽省灵璧县杨疃镇、江苏省铜山县大泉乡农民。2003年1月11日夜23时许,王浩、张宝珠驾驶红色“黎明”汽车到灵璧县石油公司北关加油站,殴打、威胁该站值班员张某、徐某,并用刀将徐某的手割破,王浩、张宝珠从床上被子下翻出营业款2800多元。
为满足个人贪欲,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王浩、张宝珠伙同他人,驾驶汽车,携带刀、斧头等作案工具,跨省流窜实施抢劫,先后窜至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明光市,江苏省徐州市、宿迁市,河南省商丘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多次抢劫加油站营业款,数额达3万余元。所抢赃款均被挥霍。
据了解,王浩1995年1月10日曾因抢劫罪被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1月8日释放。张宝珠1992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0年4月17日因病被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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