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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淫女为饵抢劫敲诈嫖客 4农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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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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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吉林农民贾军,内蒙古农民赵伟明、董志明和17岁的于某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以卖淫女为饵对嫖客进行抢劫敲诈。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贾军、赵伟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贾军、董志明、赵伟明四年有期徒刑,罚金8000元;以抢劫罪判处于某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3年5月19日3时许,贾军、董志明、赵伟明、于某在他人纠集下,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洼里乡北苑桥南侧,由卖淫女将驾车途经该处的齐某引至一出租平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赵伟明、于某等人在外“望风”,贾军、董志明伙同他人尾随齐某并闯入室内,持刀对齐进行威胁、殴打,当场抢走齐某1部价值2200元的移动电话机。后贾军、董志明等人以将齐某送交公安机关或告知其家人相要挟,将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及车钥匙扣留,向齐某勒索1万元。当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四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贾军、赵伟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贾军、赵伟明伙同董志明、于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贾军、赵伟明还伙同董志明以要挟方法勒索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又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亦应惩处。鉴于三人所犯敲诈勒索罪属犯罪未遂,于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故依法对贾军、董志明、赵伟明所犯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对于某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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