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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抢劫绑架老板家人的罪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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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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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克文担任审判长,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7·02'抢劫绑架案罪犯苏涛,一审当庭宣判犯抢劫罪和绑架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苏涛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口罩、药片等工具来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家园,冒充物业管理人员,以维修水管的名义骗得宁夏一房地产老板张某家的保姆薛某某开门,入室后即持匕首威逼薛某某讲出屋内是否有保险柜,在未搜寻到现金后将薛某某双手反捆。

中午12时许,张某的妻子许某某回到家中,被告人苏涛将其按倒并反捆双手,此时张某公司司机王某来找张某,也被被告人持匕首威逼并将手脚捆绑,被告人要许某某交出50万元现金。许某某称家中没有现金,被告人即威胁被害人给公司会计打电话,通知会计到张某公司。

被告人苏涛在离开张某家中前,为防止薛某某和王某报警,强行将安定药片给二人服下,后胁迫许某某驾车到张某公司财务室。此时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被告人将被害人许某某劫为人质,持匕首架在许某某颈部,强令公安人员后退和离开现场,扬言见不到30万元现金,就要杀人。在公安人员进行劝解期间,被告人将许某某等人包内的3000余元现金劫取,许某某开始反抗并试图挣脱被告人,被告人多次持匕首将许某某颈部割破,公安人员开枪制止时击中被告人苏涛,同时意外击中人质许某某,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涛在实施入户抢劫未获得钱财的情况下,以胁迫方式劫持人质企图索取现金,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仍不中止其犯罪行为,反而以杀害人质相要挟索取钱财,其犯罪情节恶劣。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虽系枪击所致,但公安人员是在多次劝阻和实施其它营救措施无效,被害人开始反抗,被告人已持匕首切割被害人颈部的情况下采取开枪制止的措施,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被告人应对劫持绑架人质勒索钱财并造成人质死亡的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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