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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潜逃又伤人 数罪并罚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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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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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强、李南(二人均系化名)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批捕再逃,在潜逃中又因琐事刘强将受害人张海(化名)用刀捅成重伤。8月17日,陕西省咸阳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峰(化名)有期徒刑3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李南(化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0月12日、25日、11月2日,被告人刘强伙同李南、刘峰等人驾驶无牌照小汽车,分别在马额镇强行逼停由张某驾驶的货车、逼停陂西镇村民任某驾驶的拉麦草的五轮农用车、逼停李某兄弟二人驾驶的三轮车之后,便手持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砸车的左右门玻璃、大灯、殴打、威胁被害人的方式,抢劫五部手机、红色摩托车一辆、现金1000元,后潜逃。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40元。

200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强与其女友在租住的四楼房间聊天至凌晨1时许,住在隔壁的张海出门制止,并让两人说话声小些,刘强听后让张海进房间,该张未进。随后,刘强让其女友下楼叫被告人刘峰帮忙打架。刘峰、余知(在逃)手持洋镐把上到四楼,刘强和余知从窗户翻进了张海的房间并将门打开,刘峰与其女友进来,刘强先用砍刀在张海脸上拍了几下并用刀在张脖子划了几下,后掏出一把折叠刀在张海左后肩部捅了一刀,四人离开。经鉴定,张海的伤情属重伤。

三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李南至拦路挡车,采取用钢管砸大车玻璃及车灯、殴打受害人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强因晚上影响他人休息,在他人劝阻时,即纠集被告人刘峰殴打受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强、李南在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刘强用刀刺伤受害人致其重伤,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峰手持棍棒为刘强助威,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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