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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狂少年因与父亲争执放火烧自家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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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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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时赌气,云南会泽一少年一把火点燃家中物品后离家出走,结果被判徒刑,令人深思。3月1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诉人犯罪时未满18岁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实际,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8年7月12日,居住在会泽县城的华华(化名)因向父亲要钱遭到拒绝,父子二人发生争吵后,恼怒至极的华华将家中的部分物品砸毁后决定烧毁自己的被子出走。随后,年轻气盛的华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自己床上的被子后离家,造成室内的被子、楼板等物被烧毁。华华父亲发现后在邻居帮助下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华故意烧毁自家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相邻住户的公共安全,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前述改判。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以烧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为目的,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如何,对定罪不产生影响。

本案中,虽然华华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但其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区,随时可能殃及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华华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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