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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职守被劝退 放火泄愤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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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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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不务正业遭开除,报复泄愤放火毁财终害己。汉寿法院以放火罪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杨某原系汉寿县龙阳国际大酒店员工,因上班时间喜欢窜岗、聊天,被酒店开除。2012年2月14日20许,杨某从侧门进入龙阳国际大酒店,欲到四楼找朋友毛某聊天。其从楼梯返回到三楼时,想起自己被酒店开除的事,遂起报复之心。他推开紫荆厅旁边的杂物间的门,看到门右这堆放了一堆地毯,顺手把点燃的烟头丢到地毯上后,从侧门逃出酒店。酒店保安发现后拨打“119”报警,及时将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960.44元。案发后,杨某的监护人向龙阳国际大酒店赔偿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杨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加之其监护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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