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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愚翁拐卖妇女获刑又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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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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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 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刘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国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刘根系湖北省郧西县人,被告人王国胜系河南省新野县人。2009年8、9月份,被告人刘根将一名自称“陈红” 的女子带至被告人王国胜家中,以4000元卖给被告人王国胜为妻,后王国胜与陈红共同生活至2010年1月13日,陈红被公安机关解救。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陈红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根从湖北省郧西县带领一名自称“陈忠莲”的女子,到被告人王国胜家中,欲以10000元至20000元进行贩卖,王国胜在帮其寻找买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根、王国胜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国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国胜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拐卖妇女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国胜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国胜在拐卖妇女犯罪中系犯罪未遂,而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本案被告人王国胜参与了对陈忠莲的中转,故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国胜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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