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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祥云纵火烧杀7人大案4名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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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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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所临街平房里,13个人紧锁大门不敢出去;门外,数十名手持棍棒、刀具,戴白手套的青年男子不断用石头砸玻璃,用刀砍门,并向房间里投掷了汽油瓶,最终5人被大火烧死,2人逃出来后死在刀棍之下,剩下6人受伤。

这绝非恐怖电影中虚构的场景,而是2008年5月11日,在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城南鼓楼南街发生的一起血腥惨案,惨案的发生,仅仅因为一场口角。昨日,记者获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之后,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名主犯罗志文、环龙、孙万彪、陈小红死刑,其余24人则被判处2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口角引发械斗烧杀致死7人

2008年5月10日,被害人蒋高顺及朋友万仕勇等人途经祥云县祥城镇某迪高城门口,因口角与迪高城保安夏得红及杨彭章发生口角并被殴打。随后,蒋高顺和万仕勇邀约汤赛龙、段建华等人,与杨彭章邀约的罗志文、环龙、孙万彪等人在一酒店门口发生械斗,罗志文等两人受伤被送往医院。

11日,蒋高顺、陈红军等人得知环龙、罗志文等人要报复,便购买了刀具,纠集了13人,在鼓楼南街137号等待。当晚11时许,罗志文一伙人与屋里的蒋高顺等人持刀互砍。见屋里的人不敢出来,罗志文、环龙提出用火烧。孙万彪到附近一发廊要了600毫升饮料瓶装的汽油,返回现场后,孙万彪点燃汽油瓶扔到房中,房内起火。被害人段建华逃出房外,被环龙用铡刀砍到头部当场死亡;被害人陈建忠逃往房门南侧的巷道时,被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敏、杨永全、张立维、万仕勇、李健均被砍伤。而被害人蒋高顺、汤赛龙、梁文波、罗学、杨加花等5人则被烧死在房中。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全力抓捕下,28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3天审理28名被告人

2009年8月28日到30日,大理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8名被告人被起诉。

公诉人指控,“以罗志文为首,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等人为骨干,夏得红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下了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请法庭给予严厉处罚。”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还在祥云县祥城镇及周边几个乡镇,33次强迫开采私煤的居民交煤给他们,总计900余吨。

28名被告人及辩护人也一一作了辩护,罗志文认为他们收购煤是采煤人自愿卖的,并无强迫交易;他们没有组织环龙等人做事,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罗志文、环龙的辩护人还称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量刑。

12位到庭的受害者家属和代理人则要求法庭把28名被告人处以死刑。受害者家属还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后期治疗费等多种项目的民事赔偿,总计达215万余元。

4人死刑其余24人均获刑

大理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志文、环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相互勾结,在进行大量的、持续的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以罗志文为组织指挥者,环龙、孙万彪、环秀太为骨干分子,陈小红、环小龙、苪建达、夏得红、杨彭章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祥云县境内寻衅滋事、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当地农民的煤炭经营,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实施暴力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5月10日至11日,罗志文、环龙率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集结大量社会人员在祥云县城进行大规模持械斗殴,在聚众斗殴中,采用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方法,致7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间房屋被毁,各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各被告人均应对共同或者单独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在查明了该团伙成员的其他罪行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罗志文死刑。对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等3名主犯,判处死刑。其他24名被告人也均获有罪判决。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伤者关于丧葬费、伤残补助费、医疗费等部分请求,金额共计4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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