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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小孩奶粉钱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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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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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小孩奶粉钱运输毒品
邓明友律师
案情简介:张某某,家住比较贫困的广东某某县农村,虽然常年在外打工,但是基本没有积蓄。眼看媳妇的肚子一天天变大,小孩很快就要出生了。为了给小孩创造良好的条件,买一点好奶粉,经不起同乡人王某某的诱惑,就同意与王某某一同到云南版纳代毒品181克,带到昆明就支付2000.00元好处费。二人从版纳到昆明西收费站时,遇上警察突击检查,被当场抓获。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主动交待了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张某某父亲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多次会见了张某某,查阅了本案卷宗,发现张某某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以此为张某某提供辩护,法庭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进行了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考虑到其是累犯,最终判决有期徒刑13年,充分体现了罪行一致原则。下面是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今天又参加了贵院主持的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全案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在,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例行检查时,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检查警察交待其体内藏有可疑物,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被告人的这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欧国洪在本案中有立功的表现。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表明,被告人不仅主动积极的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检举揭发同案犯王某某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才得以使本案能够及时破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通过刚才的庭审查明,被告人是受王某某的邀约,参与此次犯罪,而且路上的开支均由王某某支付,毒品也是由他去具体谈判交接,被告人张某某只是服从王某某的安排。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可以清楚的看到,张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辅助王某某,只是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某是在从版纳运输毒品到昆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在进行进行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而且是从犯和犯罪未遂,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为谢!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审议。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明友
二0一0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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