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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拉音•阿不都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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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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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405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不拉音?阿不都,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地窝堡乡丰田村1队1-36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5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不拉音?阿不都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语翻译热依汗、被告人依不拉音?阿不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依不拉音?阿不都于2005年11月3日13时30分许,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京北医院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并起获毒品1包。经鉴定,起获的毒品系海洛因,净重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人张立川、张伟、李寿军、田建华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不拉音?阿不都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依不拉音?阿不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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