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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则孜•尤力达西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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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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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692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疏附县沙依巴格乡帕西村2组46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6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维语翻译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12日19时许,买毒人员在本市海淀区甘家口向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的同伙约购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在本市宣武区马连道苏宁电器城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起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4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人雷东明、彭建军、林平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起赃经过、物证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则孜?尤力达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06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雷


二OO六年 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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