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贩卖毒品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7 09:28
人浏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855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齐曼乡(以上自然情况均由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及维语翻译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于2006年3月7日15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小南庄宠物医院门口附近,以人民币8 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起获可疑球状物5个,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11.25克。现起获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建春、张晓飞、郑浩的证言,起赃经过,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骨龄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1.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 群
人民陪审员 李 都
人民陪审员 韩玉魁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