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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艳艳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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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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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路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艳艳,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艳艳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9日晚上21时40分许,被告人丁艳艳与罗邦辉(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后,在路桥城区罗曼大酒店门口,将从“四哥”(另案处理)处拿来的6包冰毒中的1包(重0.3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罗邦辉,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丁艳艳身上查获冰毒5包(重1.7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艳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买毒人罗邦辉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艳艳无视法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结伙为牟利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艳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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