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被告人周隆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7 18:41
人浏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隆岁,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八组。2007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隆岁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周隆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隆岁在隆回县桃洪镇桃花新村与盐业街的岔路口、粮食局旁的一厕所边,两次贩卖海洛因0.4克给刘涛(刘翔宇),收赃款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隆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刘翔宇的证词;被告人周隆岁尿液检测录;扣押物品清单;释放证明;被告人周隆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隆岁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隆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隆岁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隆岁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隆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教 书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