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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实在不该 获刑赔付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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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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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李超(化名)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处被告人李超赔偿被害人左某某交通费474元,医疗、检查费47.5元,鉴定费420元,共计941.5元。

  200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超在灵宝市阳平镇苏南村自己家中,趁同村张某女儿左某某到其休息的床上玩耍时,用左手食指伸进左某某的阴道,导致左某某处女膜稍充血。左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超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966.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花费票据,以证实其经济受损失的事实。被告人李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合理部分愿意赔偿,但目前没有能力赔偿。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猥亵年仅三岁儿童,致其处女膜稍充血,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超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超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超对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对该项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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