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47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理祥,绰号“老猢狲”,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2603196909134615,汉族,文盲,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曾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29日被原黄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12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6月4日期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6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理祥犯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陈理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晚,被告人陈理祥窜至台州市路桥城区小世界幼儿园对面陈某的临时房,见陈某某(女,1996年出生)独自一人在家看电视,遂生邪念,为寻求刺激,先用手摸陈的大腿,又将手伸进陈内裤摸陈阴部,后与陈亲嘴,接着将陈的手拉至其下身处抚摸,后因陈不从而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理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陈舒程、项秀冬、陈春弟、王建军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前科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理祥目无法纪,为寻求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陈理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理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桂良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