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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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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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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斌,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清市大荆镇水涨村。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贤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斌和陈锋、陈金根、厉金海(三人均已判)、杨有海经事先预谋,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并潜伏在二区52号附近,待确定潘明华一家人熟睡而无人注意之际,利用自带的作案工具,对潘明华停放在门前的牌号为浙J3J625的凌志轿车玻璃实施敲砸,直至将该车的全部玻璃砸碎后才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5142元。
  2006年1月6日夜,陈锋因与潘明华发生纠纷,为报复潘而指使被告人王斌和杨有海(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泽国镇万昌宾馆前守候,后被告人王斌和杨有海等人用刀对前来取浙J77798轿车的叶开顺、叶开聪、梁涛、陈子于、叶开增等人乱砍,致叶开聪、叶开增轻伤,梁涛、陈子于、叶开顺三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明华、叶开聪、梁涛、叶开顺、叶开增、陈子于的陈述,证人潘敏华的证言;同伙陈锋、厉金海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以泄私愤为目的,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目无法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 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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