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西省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正建、包强、王峰和张勇4人,在
彭泽县城“百家富”超市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03年2月11日晚,彭泽县龙城镇居民陶峡华在县城“百家富”超市购买白醋时与超市店长王泽明发生争吵,张正建因与陶峡华相识,便上前帮忙,并动手打了王泽明一巴掌,见此情景,超市经理陈谦虚与苏仕陆立即上前劝阻。与张正建一起同来的包强见状就伙同张正建在超市里大闹起来,还用手机通知王峰、张勇赶紧过来帮忙。随后几人开始殴打超市工作人员,还用刀将苏仕陆捅伤。彭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但在110民警刚离开不久,张正建、包强、王峰又再次进入超市闹事,等民警第二次赶赴现场时,三人仍不听劝阻砸毁超市部分货物。
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建、包强、王峰、张勇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随意打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分别判处张正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包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处王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张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一审宣判以后,张正建、包强不服判决,向九江中院提起上诉,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处理得当,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