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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一派出所所长徇私枉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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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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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9月27日,福建省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一派出所所长吴开富徇私情私利放走罪犯案作出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1年11月19日晚,龙岩市公安局苏坂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抢劫案件。六名手持马刀、木棍等器械的男子将途经苏坂乡岭兜村公路的一辆汽车拦下,采取对驾乘人员林某、林某某实施殴打并砸坏汽车等暴力胁迫手段,抢走林某100元及香烟等物。接警的派出所干警,当晚扣押了抢劫犯罪嫌疑人逃离时遗弃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两部,并随即展开调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指认,确定系犯罪嫌疑人陈锦平、陈锦龙等6人所为,其中陈锦平、陈锦龙为岭兜村党支部书记兼治保主任陈光欣的儿子。
时任苏坂派出所所长的吴开富为该案跟案领导、承办人。在此案发生前,被告人吴开富一直想找机会开采岭兜村的锰矿。案发后陈光欣找被告人吴开富说情,要求对其两个儿子抢劫一事予以关照,被告人吴开富应允并借机向陈光欣提出承包该村锰矿之事,并与陈光欣私自签订同该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开采锰矿协议。之后,被告人吴开富没有办理任何合法采矿手续,而是变造虚假的采矿许可证,将该矿转包给赖某某开采,从中每吨抽取68元,被告人吴开富从中得利23000元。基于上述原因,被告人吴开富不履行工作职责查办此案,不及时对该案立案侦查,在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家的情况下,也不组织警力抓捕。反而将犯罪嫌疑人陈锦龙等用于作案的摩托车交还给陈光欣。在此后近一年时间里,被害人多次到派出所追问该案查处情况,并与被告人吴开富发生争执,2002年11月,苏坂派出所才对此案立案侦查(将立案时间提前至“2001年11月23日”),后又组织犯罪嫌疑人亲属对这一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1078.4元,并将另一部作案用的摩托车也归还另一犯罪嫌疑人家属。
2002年11月15日,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后,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苏坂派出所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并追回作案工具。但是,被告人吴开富仍未采取任何措施。2003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锦龙途经苏坂派出所时,被该案另一承办民警廖振平发现后扣留并做讯问笔录。吴开富得知后,马上告诉犯罪嫌疑人陈锦龙的父亲陈光欣,陈光欣随即向被告人吴开富提出释放其儿子的要求。被告人吴开富不顾廖振平的一再反对,接受陈光欣的说情,在讯问笔录未做完及未核对签字的情况下,放走犯罪嫌疑人陈锦龙。该抢劫案目前仅有陈炜聪、陈锦龙归案,陈财发等4名犯罪嫌疑人至今仍在逃。在市、区公安纪检部门对放走犯罪嫌疑人陈锦龙一事调查时,被告人吴开富将一副旧手铐挂在派出所窗户上进行伪造现场,制造犯罪嫌疑人陈锦龙逃脱的假象。2004年5月17日,被告人吴开富到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富在任龙岩市公安局苏坂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陈锦龙等人涉嫌抢劫一案的过程中,作为案件承办人之一和跟案领导,徇于私情、私利,既不及时立案侦查,不组织抓捕,且违反规定将作案工具归还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犯罪嫌疑人陈锦龙到案后,又不顾其他干警的一再反对,将犯罪嫌疑人陈锦龙放走,导致犯罪嫌疑人陈锦龙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陈财发等4名同案犯至今未归案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被告人吴开富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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