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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碑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徇私枉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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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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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高碑店市公安局副局长线某某徇私枉法案,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线某某,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高碑店市人。2003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高碑店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队长。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线某某在担任高碑店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副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退还已采取取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取保金,并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脱离公安机关侦控。被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检察院另指控,2003年10月,高碑店市公安局在依法侦查李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乙炔气案时,李某某的未婚妻桑某某交给线某现金1万元,托线某转送给线某某,请其为李某某开脱。被告人线某某在收受线某转送的现金5000元后,指派办案人员收取李某某非法所得2万元现金后未作刑事处理。被告人线某某涉嫌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份,高碑店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和涉嫌绑架案时,发现受害人亢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分别立案侦查。亢某某在闻讯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抓捕后,通过他人转托高碑店市公安局民警刘某某为其疏通关系。刘某某受托后,分别找到被告人线某某、李卫东(另案处理)说情。被告人线某某、李卫东经商定,违反规定私自指派办案人员收取亢某某赌资2文元,保证金1万元后,对亢某某取保候审。2004年4月,高碑店市检察院审查非法拘禁和绑架案时,退卷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依法追究亢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刑事责任,被告人线某某在听取案情汇报后,告知办案人员将由其本人与检察院进行协调。2004年9月20日,应刘某某要求,被告人线某某擅自决定退给亢某某保证金1万元,并未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亢某某脱离公安机关侦控。
被告人线某某及辩护人对涉嫌徇私枉法罪辩称,被告人仅是退还了保金并没有取消取保候审措施。对涉嫌受贿罪,被告人辩称证据不充分。
藁城市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了赌博犯罪并已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已退卷明确提出要求追究赌博罪,而被告人线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分管刑侦的职务之便,没有追查起诉,违规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在客观上造成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不存在,故对被告人线某某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应当认定被告人线某某的行为,是对有罪的人作了不追诉处理,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线某某犯有受贿罪的指控,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线某某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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