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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预付款 厂长领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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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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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戏球

2006年6月,被告人钱戏球在其个人独资的颜料化工厂已停产的情况下,与池州市某水泥厂签订出让协议,由水泥厂将其厂房、设备等出让给钱戏球的颜料化工厂,颜料化工厂在协议签订日始一个月内支付水泥厂一半出让款,余下的一半出让款在协议签订日始二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钱戏球因无能力支付出让款,致使该协议在协议时间到期后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水泥厂将厂房、设备等出让给他人。200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钱戏球在明知协议已经终止,自己无权处置水泥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情况下,隐瞒与水泥厂协议已经终止的事实,利用与水泥厂签订的《协议书》及该厂的固定资产清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信任,与其签订“水泥厂出卖机械设备、厂房拆除”协议,骗得刘某某等人预付款或定金等71.9万元。除其中追回10万元已返还其中一被害人外,其他赃款均被其借给他人或挥霍,无法返还。后被告人钱戏球在芜湖市被抓获归案。

【裁判】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戏球在明知无权处置水泥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情况下,隐瞒与水泥厂协议已经终止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颜料化工厂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签订拆除、出卖水泥厂机械设备、厂房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预付款或定金共计7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

法院鉴于被告人钱戏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戏球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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