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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方映特大贩毒集团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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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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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方映特大贩毒集团案,共有被告八人,在社会各界有广泛影响,李金良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院所采纳。其中对被告吴昌安的辩护最为成功,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使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被告家属非常感激,并写来感谢信.认为李金良律师”正义感强,敢说话,不为强势,不为利诱”.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口市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昌安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调查和分析,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吴昌安只是替他人存放毒品,而没有贩卖、运输的行为,出资和销售行为都由他人完成。在苏方映的整个贩毒犯罪过程中,起辅助的作用,因此是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吴昌安没有销售毒品的行为,销售是由他人完成,其只负责存放和协助运送毒品,恶性较轻,影响较小。苏方映所说由他送货给客户,每天给予100元的报酬只有苏方映个人的供述,吴昌安在供述中并不承认,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因此属于孤证,不应该予以认定。苏反映所说其曾先后给过吴昌安四五千元作为报酬,而吴只承认在过年时收过1000元钱和一条香烟,因此证词矛盾且没有其它的关联的证据证明,也应不予认定,所以吴昌安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获利较少。
3. 吴昌安为苏方映隐藏存放毒品主观上是出于报答苏过去对他的帮助和碍于朋友之间的感情,并不是以谋利为目的,且在整个过程中获利很少。主观恶性较轻。吴昌安没有吸毒史,没有前科,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客观后果不太严重。
4. 吴昌安在被抓后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所述,吴昌安在整个贩毒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且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出资、贩卖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得重大利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金良律师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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