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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中为当事人秦中飞写辩护词该怎么写?

刑事辩护 2016-02-17 13: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 关于辩护,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 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 可以手写也可以机写打印
  • 由其辩护人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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