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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现年17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87年因盗窃劳教三年,1989年8月9日因病保外就医,1989年11月13日因杀人被公安局逮捕198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喝酒后及自行车到一交叉路口,将自行车停放在商业个体户张某的摊位前后,前去其他摊位行窃,被失主发现未逞。被告推自行车时,以张某不让路为借口与之发生口角,厮打,被告鼻子被打出血,感到吃亏,随即骑车。到一餐馆偷了一把木柄尖刀后骑车返回,对张某头部连砍两刀,当张向东躲避时被告持刀追赶又对其腹部连捅两刀,将其杀死。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人用单刀刺器致心肺损伤,急性大出血死亡

刑事辩护 2012-09-24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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