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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烂王”收购贼赃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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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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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还收购,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现年31岁的刘某系湖北省汉川市人,在汉川市马口镇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09年9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在汉川市南河乡何丰桥附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45米,其后,王某将盗来的电缆卖给了被告人刘某。同月10日晚10时许,王某又在何丰桥附近盗割200对电缆250米,当晚将盗割的电缆线卖给刘某。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两次收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71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被盗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退还赃款21713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出售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还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退赃等情况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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