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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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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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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洪xx,男,汉族,55岁,江西九江县人,住址:九江县沙河街镇东方红一组。
被告:陈xx,男,汉族,41岁,住址:德安县林泉大溪畈村陈家湾8号。电话:1397021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3543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28日16时20分,原告乘坐同事洪xx驾驶的赣G3A322号二轮摩托车在九瑞路口直行时被被告陈真生驾驶的鄂JC687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转弯时撞到,随后原告被送到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九江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九公交认字[2010]第10020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另查,被告陈真生的车辆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发后,被告陈真生拒不支付原告的任何医疗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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