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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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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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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石刑初字第21-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玉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住石泉县城关镇黄荆坝村三组。系死者张宏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正威,男,2001年4月6日生出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5岁,居民,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宏之子。
  法定代理人徐玉英,系张正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家品,男,1932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石泉县喜河镇树林村二组。系死者张宏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武贵,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石泉县城关镇一四村四组,系死者赵从莲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全辉,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石泉县公安局干警,住石泉县农机公司商住楼。系死者赵从莲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传平,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一四村七组。系死者卢启英之夫。
  委托代理人杨帝楼,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明水,男,1980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邵东县95183部队57分队现役军人。系死者卢启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杨传平,系杨明水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帝楼,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姗姗,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一四村七组。系死者卢启英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传平,系杨姗姗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帮国,男,1927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红岩村七组。系死者卢启英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德秀,女,1928年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红岩村七组。系死者卢启英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传平,系卢帮国、谭德秀之女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祥国,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石泉县水泥厂下岗工人,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四组。系死者李仁秀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令桥,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学生,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四组。系死者李仁秀之子。
  法定代理人孔祥国,系孔令桥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仁翠,女,1928年6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居民,住石泉县中池乡中心村五组。系死者李仁秀之母。
  孔祥国、孔令桥、叶仁翠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卫,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个体司机,住石泉县城关镇中街一组27号。2006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玉英、张正威、张家品、王武贵、王全辉、杨传平、杨明水、杨姗姗、卢帮国、谭德秀、孔祥国、孔令桥、叶仁翠以被告人周卫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4日,被告人周卫酒后驾驶陕GC0089号“东风”牌农用车从宁陕返回石泉,行至210国道1189KM+330M处时,与对面驶来的陕GC0259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李仁秀及乘客赵从莲当场死亡,乘客张宏、卢启英经石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徐玉英重伤的交通事故。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卫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石泉县公安局法医分别对李仁秀、赵从莲、张宏、卢启英的死因鉴定为:张宏系属交通事故碰撞导致闭合性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赵从莲系属交通事故碰撞导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引起失血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李仁秀系属交通事故碰撞导致严重复合性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卢启英系属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复合性闭合性腹胸脏器严重挫裂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石泉县公安局法医对徐玉英的损伤程度鉴定为:徐玉英面容毁损及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属重伤。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石泉营销服务部提取现金20000元,被告人周卫亲属向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纳赔偿金12000元。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支付李仁秀、赵从莲、张宏、卢启英丧葬费各5730元,支付徐玉英医疗费3000元和李仁秀的尸体搬运费1500元,剩余赔款4580元转交本院抵作周卫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人周卫亲属又交纳赔偿款10000元。
  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互谅互让,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周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玉英、张正威、张家品的经济损失22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873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由周卫一次性支付28700元。下余191300元,由周卫分别于2007年12月25日前赔付63766.67元,2008年12月25日前赔付63766.67元,2009年12月25日前赔付63766.67元。
  二、被告人周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祥国、孔令桥、叶仁翠的经济损失19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723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由周卫一次性支付24765元。下余165235元,由周卫分别于2007年12月25日前赔付55078.33元,2008年12月25日前赔付55078.33元,2009年12月25日前赔付55078。33元。
  三、被告人周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武贵、王全辉的经济损失4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573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由周卫一次性支付5200元。下余34800元,由周卫分别于2007年12月25日前赔付17400元,2008年12月25日前赔付17400元。
  四、被告人周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传平、杨明水、杨姗姗、卢帮国、谭德秀的经济损失41000元(不含已支付的573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由周卫一次性支付5350元。下余35650元,由周卫分别于2007年12月25日前赔付17825元,2008年12月25日前赔付178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安友
人民陪审员 杨建芬
人民陪审员 左洪新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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