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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成称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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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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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刑一终字第21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成称,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松柏管理区松岗村。因本案于200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宇,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成称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佛明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成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严成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佛明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高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咏 章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代理审判员 黎 健 毅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 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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