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宣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xxx)宣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小张,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学文化,xxxx职工,住xxxxxxxx号(户籍地为xxxx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xxxx)第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张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小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10月15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小张醉酒后驾驶“高尔”牌小客车(车牌号为xxxxxxx)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xxxxxxxxx处,由右打方向时汽车失控,致使车辆撞在道路右侧灯杆处,造成乘车人小叶被摔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乘车人xxxx骨盆骨折、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乘车人小水骨干骨折、颈椎骨折、颈髓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小张当场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小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交通事故照片,鉴定书及照片,急救中心病例摘要,死亡证明,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被害人xxxx、小水的陈述,证人小玉、某鹏、小华、小宁宁、小君的证言,调解协议,申请,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张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张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张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红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