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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健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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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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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健,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潘健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影院路往横街镇湖头村行驶,8时30分许,途经横街镇新横大道湖头村路段,因风吹寒冷用手捂衣时未注意看前方,而与对方向逆向行驶的由王学进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车上乘坐王浩令、王迎迎二人)发生碰撞,造成王浩令受重伤,王学进、王迎迎二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路(2007)认字事故第00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潘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中,被告人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学进的陈述;证人王利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技术鉴定书;车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核对情况;身份情况及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健案发后能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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