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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开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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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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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675号

被告人仇开,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抚宁县钟庄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开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仇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开于2006年10月21日18时许,以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崔各庄村川府酒家内就餐时,菜中吃出铁丝引发其“胆囊炎”为由,向酒家老板张本林(男,25岁,四川省人)强行索要人民币现金3000元,后被抓获,涉案钱款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本林的陈述,证人张本香、何加林、曹福斌、吕会青、王永的证言,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开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公民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开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仇开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仇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07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金伟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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