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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郑涛利用手机短信息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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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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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黑市上买到车主手机号码名册,继而利用手机短信息向车主发去敲诈短信息,引发车主报案。是目前令人深恶痛绝的一种犯罪方式。但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涛被控敲诈勒索一案的

辩 护 词

审判长、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郑涛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二人共同担任其辩护人,经征得其同意,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受理此案后,我们复制、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就案件事实在会见被告人时进行了详细核实。刚才,通过庭审调查、质证和我们对被告人的进一部发问,基本形成了该案的辩护观点。即,我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郑涛在适用刑罚和具体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郑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在综合案件情况和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基础上,给予从轻处罚。
我们完全赞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罪未遂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从轻、减轻的处罚规定。案件事实证明,被告人虽然发送了若干短信并直接与被害人通电话,但最终没有得逞,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说没有对被害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当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普通财产犯罪来说,均是以达到法定的危害后果方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2OOO年5月12日《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本罪立案须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本案虽然实施了敲诈行为,但一分钱也没有实际非法占有。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本案如果在起诉阶段没有对其以微罪不起诉的话,那么在审判阶段至少应当给予法定幅度内的最轻刑罚种类处罚才公正、适宜。
二、被告人郑涛认罪态度诚恳,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也请法庭根据其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经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被告人刑事拘留后的第一次审讯即如实交代了发短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而且也交代了产生该犯罪意念的真实原因。在之后的审讯中和今天的庭审中也始终如实交代,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使得案件进展十分顺利。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表达了悔恨交加的痛苦心情,甚至表达了主动在精神上抚慰被害人的悔罪愿望。
我国刑罚的最终作用是矫正,而能否矫正的最大基础是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刑法规定适用自首、假释、缓刑等,无一不是以其悔罪表现为本质。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已经证明了无需适用刑罚即可达到矫正的目的。
三、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在程序方面也证实了被告人郑涛的案件是一个认罪案件、一个轻刑案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03月14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适用该程序审理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考虑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郑涛给予徒刑缓刑或者法定幅度内最轻刑种的处罚。
谢谢!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倪泽仁 李勇


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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