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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坐牢十四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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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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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逃于上海无锡、河南等地?非法进行人流手术致人子宫切除、造成重伤,擅自为她人接生酿成母女二人惨死……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曹某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初“战”上海 毁掉少妇子宫
  小学文化的曹某?今年37岁,出生在河南息县农村。1989年曹某和身为独生子的张某结婚后?一直跟着公公在外行医。1989年到1990年左右,其在某地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学了一年,未取得任何合格证和合法的行医资质。2001年3月,曹某和丈夫张某在上海开起了“地下诊所”,夫妻俩从河南息县老家搞来了一台陈旧的脚踏吸引器;弄来了人工流产器械包等工具,干起了替人接生、为人进行人流手术的非法活动。人生地不熟,曹某的“地下诊所”就靠在上海打工的老乡、亲戚、朋友介绍招揽“生意”。3个月期间,曹某先后为5个人接生,2个人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每次收费100-200元左右。
  2002年7月19日下午5时左右,曹某在上海闵行区暂住地的“诊所”内,用“脚踏吸引器”为前来就诊的马某进行人流手术,15分钟后,曹某确认手术“成功”,收取了200元钱。做完手术的马某立即感到腹部疼痛,曹某却称:根据自己的行医经验,这是“正常现象”。马某信以为真,在丈夫李某的搀扶下痛楚地回到了家里。连续不断、撕心裂肺的腹痛迫使马某不得不到上海某中心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发现马某子宫穿孔、肠穿孔,后通过手术将子宫切除、小肠修补。李某、马某夫妇倍受身心痛苦,后悔不已。2002年7月23日曹某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在这期间,曹某半夜乘车潜逃至河南息县老家,后又逃窜到无锡。
          辗转无锡 接生断送两命
  曹某逃至无锡后,租住在滨湖区华庄镇某民房,先是干了七八个月的捡垃圾活,觉得既劳累又赚不到钱,遂萌生出重操旧业的念头。她不顾有前科在身,胆大妄为,继续在无医生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实施非法行医的勾当。
  2004年3月20日下午5时许,曹某的老乡对她说有一个妇女快要生了,要她赶快去!曹某来到陆某和雷某夫妇租住的本市滨湖区华庄镇某菌种场,为即将分娩的雷某接生。到了晚上7点左右,小孩还没生下来,曹某检查后认为孕妇雷某和胎儿情况正常,就给雷某滴注催产素。直至第二天凌晨3点多,曹某为雷某接生下一个女婴,但已经窒息死亡。看到婴儿没有哭声,曹某慌忙给婴儿打了强心针,但抢救未成。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雷某开始大量出血不止,曹某给雷某打了两针止血针,仍出血不止,此时吊针已经挂不进了。曹某叫前夫张某继续为雷某挂水,自认为没什么问题,就回家照看小孩了。早上6点多,雷某由其丈夫陆某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死者雷某符合前置胎盘剥离时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婴雷某之女符合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当曹某返回雷某住处查看时,发现屋前屋后都有警察,连夜乘车,慌忙出逃至河南新乡?藏匿了十个月左右。2004年12月8日上午8时许,曹某到河南省信阳市麻城铁路公安分处潢川车站派出所自首,至此结束了二年零五个月的逃匿生活。
          非法行医 缘何屡屡得逞
  只有小学文化的曹某能够有一年的“学习”机会,并从1989年开始打着公公合法行医的招牌,利用和公公在外行医的关系网进行非法行医。这与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善难以分开。据曹某实习的某地妇幼保健院的某负责人说:“只要有熟人介绍,本地的普通百姓也可以来学习,学习一般三个月到一年,学费50到200元不等,培训后不发任何形式的证书。”这种短期的非正式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为那些非法行医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实际上正是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漏洞,让曹某这样的“江湖郎中”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熟知就诊人的心理是曹某非法行医并得以牟利的“心经”。曹某称那些来接生、做人流手术的,“一般是外地人,偷生小孩。有了儿子,想要女儿;生了女儿,肯定要生个儿子的,在医院里生要几千块钱”,“为别人接生一个100多块,做一次人流手术收200”,“不认识,也不登记,只要他们来我这里,我就给他们做,收费也没发票、收据”。正如本案中涉及的马某丈夫的李某所说:“我老婆听老乡说她那里能做人流,叫我带她去,图个便宜,想少花点钱,就去找她了。”
  可以看出,经济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农村急需就诊的人得不到及时就诊;而成为城市流动人口的农村劳动力,更面临着“看病难”的问题。同时,一些不发达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束缚人们的思想,出现了超生、多生等现象。从逃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选择了到曹某这样的医疗条件简陋、医疗环境恶劣、医疗水平危险性强、危害性极大的“地下诊所”就诊。
  滨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20日下午5时许,应陆某、雷某夫妇的要求,至陆、雷二人租住处,为即将分娩的雷某接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婴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于2002年7月19日在上海闵行区其暂住地,为马某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致马某重伤,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曹某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心服口服,认为这是对自己的教育和挽救。其内心最多的还是对自己非法行医的悔恨——“我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我恨我自己,恨我自己不该走这条路!”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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