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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由父亲医师证注册了一家中医诊所,后因其它原因自行注销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后,由于小孩还在当地读书,为及时找到合适的房子住,就把诊所的理疗床拼凑成了一个临时床铺,朋友带他爱人来诊所请问帮忙看看腰椎病,由于我没有医师资格证,只帮他做了针灸,且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开吃药,结果被XX队查到,并定性为非法行医,罚款一万元。请问一下,这个罚款合理吗?根据自己了解的一些法律相关知识,根据XX局的批复文件,针灸属于是中医范围,且未已针灸从事经营性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好比说,自己给自己针灸,或者自己给家里人针灸,是不是也会定为非法行医。请问帮忙看看腰椎病,并定性为非法行医,这个罚款合理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是不是也会定为非法行医。

综合法律 2019-05-20 01: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
    (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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