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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婴儿死亡 缘何父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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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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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却判定医生承担10%的责任,患儿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原因何在?不足一周岁的婴儿患病,亲人将其抱到诊所看病,当天第二次复诊时,医生叫患儿家人送其到大医院救治,不料患儿却在途中意外死亡。近日,该案经玉林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定主诊医生承担10%的责任,患儿父母则承担主要责任。

  事件回放:患儿生病,看病“无故”死亡

  2009年1月28日上午,博白县农民江宁镇黄子明(化名)、王伊莲(化名)的儿子齐齐(化名)因发热、腹泻、腹胀伴呼吸困难,由黄子明的大嫂抱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冯晓刚(化名)开办的诊所治疗。冯晓刚诊断为:小儿腹泻伴脱水,坏死性肠炎,小儿高热,代谢性酸中毒,小儿先天性巨结肠症。随后,冯晓刚对患儿进行输液。中午1时40分,患儿输液完毕离开诊所。当天下午3时左右,黄子明、王伊莲再次抱患儿回到冯晓刚诊所复诊。冯晓刚察看后让黄子明夫妇送到医院治疗,黄子明夫妇即送往医院路途中患儿已经死亡。事后,黄子明、冯晓刚双方经协商,但因赔偿数额未达成,协商未果。黄子明夫妇遂将冯晓刚告上法庭。

  法院二审判决: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晓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诊所为病人医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证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亡,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黄子明、王伊莲的患儿死亡,经玉林市医学会鉴定:患儿的死亡与冯晓刚医治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患儿死亡的责任主要由患儿承担。冯晓刚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给患儿诊治,致使患儿未能及时到正规医院诊治,延误了患儿的诊治时间,造成患儿病情进一步加重,冯晓刚对黄子明患儿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冯晓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共计8685.78元给黄子明、王伊莲夫妇。

  法院为何这样判?

  经调查,患儿齐齐于2008年9月出生后就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症,且先后到浦北县人民医院、博白县妇幼保健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多次长时间治疗仍无法治愈,被上诉人黄子明主动放弃治疗,将患儿抱回家。患儿在家期间,患儿父母需给患儿每天通肠、通便。当患儿由于父母及亲人长时间不正确的通肠,从而引发患儿肠发炎、身体高热、酸中毒,危及患儿生命安全之时,患儿父母仍未将患儿送医院急救。其嫂看不过眼,将患儿抱到冯晓刚处就诊。被上诉人刚接诊,就明确告诉其嫂和打电话叫黄子明要将患儿送至医院治疗,但上诉不听从被上诉人的意见,拒不将患儿送医院治疗。被上诉人只好对患儿进行输液降温治疗,输液后,被上诉人仍强调患儿父母及亲属要尽快将患儿送医院治疗,但上诉人不但不听劝告,而且在当天下午3时,由上诉人王伊莲抱患儿去烧艾火,烧后抱回家,从医学角度说,患儿高烧,是不能烧艾火的。由此可见,患儿死亡,并非是被上诉人的输液治疗导致,而是由于上诉人明知自己儿子得的是先天性肠梗阻,因婴儿幼小,到大医院都不敢动手术,自己主动放弃治疗,最终才导致患儿死亡的。

  根据上述理由,所以玉林市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正芳 罗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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