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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权涉嫌贪污案(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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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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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权涉嫌贪污案(判处缓刑,当庭释放)广州市地铁公司个别员工非法充值关城通贪污案,影响极大,2005年度十多家权威媒体广泛报道。

  核心提示: 广州市地铁公司个别员工非法充值关城通贪污案,影响极大,2005年度十多家权威媒体广泛报道。

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海检诉[2005]561 号

被告人邓某,男,26 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走马岗路*** 号*** 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25 岁,汉族,上海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东山区东川路 **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 25 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天河区登峰街下塘黄田*巷* 号 ***房。 2004 年 11 月 4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2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番禺区同康路**街** 号。 2004 年 l 0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25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住本市东山区东郊市场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25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官站值班员,住本市海珠区北山**大街**号。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 31 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站长,住本市海珠区马冲直街 **号之一西门 ** 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2 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 23 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火车站站务员,户籍在本市东山区牛乳基 *** 房,住本市东山区德政路聚仁坊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杨某盗窃、传授犯罪方法、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盗窃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2005 年 10 月 26 日 重新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

被告人邓某、谭某某、陈某于 2004 年 6 月 27 日 至 10 月间,由被告人邓某、谭某某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采取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强行切断电源,以阻止纪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的方法(“断电方法非法充值”),收集 51 张羊城通卡,由被告人邓某、谭某某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 130891.1 元。得手后,被告人邓某、谭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消费,合计人民币 31805.4 元;并伙同被告人陈某用上述非法充值的充值余额合计 99091.7 元,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购买无线移动电话、相机、 MP3 等物品共同分用或由被告人陈某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 2004 年 6 月至 10 月间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该站票亭多次非法充值羊城通,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消费,合计人民币 8098.1 元。另外,被告人林某某单独收集 44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述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68701.9 元,得手后,使用上述已非法的充值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联华快客和胜佳超市等地购买诺基亚 N6230 无线移动电话 1 台、食品和日用品及长期租坐出租车和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此外,被告人吴某某单独收集 16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诉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0750 元,得手后,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胜佳超市和联华快客等地购买香烟、酒、食品、日用品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被告人曾某某在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收集 17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诉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21750 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榨汁机、松下 GD55 无线移动电话、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各 1 台,“音乐工场 F 16 ” 牌 MP3 机 2 台,伟峰 060 相机架 1 各,以及购买食品和日用品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被告人冯某某在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收集 9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诉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3700 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到 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三星 S208 无线移动电话、“神州之音 MD— 288 ” 牌 MP3 各 1 台、食品及日用品,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被告人黄某在 2004 年 7 月中旬至 9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火车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采取在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将羊城通卡撤离充值系统读卡器,已阻止纪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的方法,收集 3 张羊城通卡,在广州地铁火车站站票亭非法充值人民币 1900 元。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 2004 年 8 月下旬至 10 月间,被告人黄某通过胡靖(另案处理)收集 10 张羊城通卡;然后分别通过被告人杨某及同案汤敏芳以上述作案方法非法充值 2600 元。 得手后,告人黄某将己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以打折方式售给他人,收取赃款共人民币 1900 元后,将赃款挥霍花光 。

被告人邓某在 2003 年底至 2004 年 6 月司,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市二宫站票亭故意将上述作案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人按被告人邓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 法大肆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广川市羊 城通公司重大损失。

被告人杨某在 2004 年 6 月下旬至 8 月间,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本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汤敏芳 ( 另案处理 ) 住处和海珠区 Rose Marry 卡拉 0K 厅,故声将上述作案方法分别传授 给汤敏芳和被告人黄某。随后,二人按被告人杨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 法,大肆进行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 广州市羊城通卡公司较大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邓某、谭某某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 130897.1 元; 被告人陈某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 64707 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贪污人 民币 76800 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贪污人民币 18848.1 元;被告人曾庆 权贪污人民币 21750 元;被告人冯某某贪污人民币 13700 元;被告人黄 毅贪污人民币 4500 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谭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 启锋.黄某.陈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邓某、谭某某、 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被告人陈某伙同国有企业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 人邓某、杨某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邓某数 罪并罚。惟被告人邓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 法律,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 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x军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项:

1 、被告人邓某、杨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 冯某某、黄某现押干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 l 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 30 份;

4 、扣押被告人谭某某羊城通卡一张 ( 十号: 22041113) 、万和 ZLP72 型消毒碗柜一台.“康赛特” CXW 一 190 一 A11 型吸油烟机一台、“名匠” 9210 型门锁二把、塑料储物箱五个,佳能 A80 型数码相机一台,“海 尔” KF-25GW / Z1 分体式空调机一套:扣押被告人陈某佳能 A75 型数码 相机一台、松下 X66 型无线移动电话一台及发票、奥英克 ALK-M3 生音 响一套;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羊城通卡十四张,卡号分别为: Q04-08731334208 、 Q04-066 30584919 、 Q04-06630582134 、 Q04-06630582022 、 Q0406630582101 、 06065492 、 PQJ2003-008(1 0-3) 25178184 、 P-2003-02 (2-1) 16587638 、 P-2003-03 (4 — 4J) 26705619 、 Q04-06730611733 、 Q04-067 30611823 、 Q04-06730611766 、 01901294 、 Q04-06630582099 。老人储值票两张,卡号分别为: 0010203000818281 、 0010203000673929 ;扣押被告人林某某 NOKIA N6230 型无线移动电话 一台及发票、保修卡:羊城通十三张:卡号分别为: 20279103 、 04274751 、 22624569 ;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惠普 VECTRAXE310 主机一台、羊城通卡 五张:卡号分别为: 10596092 、 11077907 、 04011390 . 14620465 , 18686618 ; 三星 S308 无限移动电话一台及包装盒;发票两张卡号 01-4508890 、 01-4550583 ;神州之音 MD288/MP3 一台;扣押被告人杨 坤羊城通卡三张,卡号为: 12230213 、 15514761 、 12548552 。扣押被 告人曾某某“音乐工场 F 16 ” 牌 MP3 机两台、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一台、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一台;扣押被告人黄某羊城通卡十四张, 十号为: 70341995 、 00985947 、 14326019 , 29449820 、 19209610 、 14352883 , 04782395 。 10644164 、 04150170 . 2098673 、 02021085 、06769538 、 11472962 。 11060099 ;扣押被告人邓某羊城通卡三张,卡 号为: 08727545 、 12054510 、 05842236 ;人民币 2100 元,富士 S5000 数码相机一台:现存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 、 曾xx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曾xx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曾xx涉嫌贪污案中担任曾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九次会见了曾xx,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作了适当的调查;特别是专门到贵院详尽阅卷及参加海珠区检察院组织的庭前证据展示;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曾xx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从轻处罚。

一、曾xx的身份是地铁公司的临时合同工,所从事的不是“公务”,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曾xx的工作性质是从事“劳务”,而非“公务”,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求。

庭审表明,曾xx从1999年始入职地铁公司工作,地铁公司与曾xx之间签订的均是一年期限的临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重新签一次),曾xx在地铁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站务员,月薪为510元;曾xx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日常地铁售票及羊城卡充值工作。

从曾xx在地铁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地位看,曾xx不是地铁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地铁公司中从事“劳务”人员,且长期从事“劳务”工作。因此,曾xx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及贪污罪的客观要求,不构成贪污罪。

二、曾xx的案中行为应属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曾xx的案中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

三、在曾xx案中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前提下,应按实际查明的消费数额进行量刑,并从轻处罚。

由于本案是新型犯罪,曾xx非法充值羊城通卡后,只能在卡上形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金额;在非法充值过程中,曾xx没有收取乘客充值款项,也没有侵占地铁公司等任何单位的款项或财物;曾xx非法充值后如果没有使用非尖充值的羊城通卡消费,也不会对任何单位及社会造成危害,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重要标准。所以,对曾xx的量刑不应以其非法充值的数额作为依据,而应以实际消费的数额作为依据。况且,曾xx非法充值而未消费的羊城通卡已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锁卡,防止了后继损失。

在此顺便强调的是,证据反映,控方关于曾xx用于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数额及非法充值的总额不准确,计算依据及方法混乱不清,请法庭进一步核查。根据辩护人认真的计算,明确可以认定曾xx用于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数额只有10张、消费的数额是5800多元;况且,消费购买5800多元的实物已在案发后曾xx主动退到公安处理,弥补了有关单位的损失。

四、曾xx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利用非法充值卡所购买的实物,弥补有关单位损失;特别是曾xx家属在生活极为艰难情况,已代曾xx退了部分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曾xx在案发前已主动放弃非法充值的行为,也劝告他人不要再做,已深深反醒,并向有关公安部门自首;案发后及法庭上其已深深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曾xx一向表现良好,品性不坏,请求法庭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另外,其家庭情况也很值得同情。

曾xx一向表现良好,在地铁公司工作期间也多次受到奖励,对曾xx轻判,让其尽快融回社会对其发展更加有利。另外,其父亲前几年得了脑中风,行动不便,母亲高血压、心脏病,生命随时有危险,家境极为凄凉。我们完全是基于同情及乡情关系为其辩护,没有考虑任何经济因素,基于曾xx的家庭环境,我们辩护律师又能从中收到多少律师费?基本上是垫钱帮曾xx打官司了。从轻处罚曾xx,对防止家庭意外也有好处。

七、据了解,本案被告人的家属对海珠区检察院及海珠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表示难以理解,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了解,众被告人的家属已向有关办案部门反映了,我们在此不作展开)。

最后,我们真诚地期待:贵院能排除一切非正常的干扰,依法尽快对曾xx作出公正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曾xx的案中行为在定罪判刑上可以适用缓刑,请求法庭慎重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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