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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农行5100万被贪污挪用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0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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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张强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的辩护人,一审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任晓峰、马向景、赵学楠、张强和宋长海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窝藏罪一案,接受张强父亲张宝忠的委托,担任张强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的辩护人。

2007年7月2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我们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一审法院采纳。2007年8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任晓峰、马向景死刑,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闭庭后张强被取保候审,张强明确表示不再上诉。

下面是我们的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强家属张宝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强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通过认真查阅本案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强在挪用公款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讯问笔录,任晓峰、赵学楠和张强的供述是一致的。赵学楠首先提出挪用公款买彩票,曾就此劝说张强,张强一直不同意,之后任晓峰、赵学楠共同策划了具体实施步骤。2006年10月13日,任晓峰、赵学楠一再给张强做工作,张强才勉强同意动用金库的钱买彩票。但具体实施中,张强只是与赵学楠一起打开金库的门,从金库拿钱和买彩票都是任晓峰、赵学楠进行的,张强没有参与。

任晓峰、赵学楠作为策划者,很多事情都隐瞒、欺骗张强,第二次中奖根本没有告诉张强,而是两人将奖金分了,张强没有得到利益。张强一直主张赶快将金库的钱补齐,在短短九天的时间里即说服了任晓峰、赵学楠,还从自家拿了12万元准备将金库亏空补齐。任晓峰、赵学楠为了欺骗张强,商量好后,赵学楠(之前拿走一万元偿还个人欠款)从任晓峰中奖的钱里拿出1万元当着张强的面还回金库,任晓峰又拿出17万元,造成为了平库任晓峰、赵学楠均出钱的假象,张强又个人拿出两万元才将金库的亏空补齐了。

可见,张强是在任晓峰、赵学楠的劝说、引诱之下才挪用公款的,在犯罪行为中处于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这符合《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很短时间内自己拿出2万元平库,对于张强应减轻、免除处罚。

二、张强有自首行为,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任晓峰、马向景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张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张强在其家属的带领下很快就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了全部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张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起诉书对此也已经予以认定。张强已经及时归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情节轻微,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张强将自己知道的任晓峰、马向景的事情向公安机关如实作了交代,对任晓峰、马向景案件的告破提供了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张强挪用公款的情节轻微,应酌情从轻处罚。

1、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张强一直没有参与买彩票的事情,只是按照任晓峰、赵学楠的安排行事,对如何买彩票、是否中奖并不清楚(任晓峰、赵学楠的供述均显示第2次中奖张强并不知情)。不但如此,张强还多次劝说任晓峰、赵学楠停止挪用公款的行为,在任晓峰、赵学楠的供述里多次提到“张强提出坚决不干了”。张强多次要求赶快把金库的钱补上,甚至说“库里亏得钱我自己赔上”。在仅仅九天的时间里,在张强的努力下很快金库的亏空就补齐了,其中两万元还是张强自己掏钱补齐的(三人的供述一致),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害。

2、张强主观恶性较小,多次劝说任晓峰、赵学楠停止犯罪行为,在很短时间内即用自己的2万元凑够20万元后将金库的亏空补齐,并没有像任晓峰、赵学楠一样分奖金。

3、张强投案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悔过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4、张强是在任晓峰、赵学楠的劝说、教唆之下一时糊涂做出的,并且属于初犯。

5、张强一贯表现良好,在现金管理中心工作的多年中,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可见,张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情节轻微,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张强应减轻、免除处罚。


四、本案在全国影响很大,新闻媒体报道很多,对张强减轻或免除处罚会有积极的教育作用,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首是有出路的,社会意义重大。

在人民法院网上公布的案例中,挪用公款又归还的一般处罚较轻,比如在2007-2-5薛祖庆挪用公款百万元案中,薛祖庆被判缓刑;在2007-5-10黑龙江一会计挪用公款百万元买彩票案中,由于会计积极退赃被免于刑事处罚。上述案例对本案是有参考意义的。

综上,张强在挪用公款案中属于从犯,且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行为,悔过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被告人张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任贵月 陈晓云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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