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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星集团总会计师贪污35万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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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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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华星集团总会计师李丽娟利用职务之便将35万元公款提现后隐瞒去向,据为己有,造成公款不能追回,10月1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9月,李丽娟在担任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为本单位向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拆借资金4000万元。同年9月20日,李丽娟还款4000万元,并付支票利息5万元后,又以支付棉花公司高额利息为由,指使下属从本单位的房改周转金和助学金帐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35万元,后李丽娟隐瞒该款去向,致使35万元不能追回。2005年3月18日,李丽娟被查获归案。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提现后隐瞒去向,据为己有,造成公款不能追回,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应予惩处。据此,一中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被告人李丽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继续向被告人李丽娟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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