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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对卢成赞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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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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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法院对福鼎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卢成赞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卢成赞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卢成赞利用担任福鼎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副大队长、大队长,向本市用水单位收取水资源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共计340647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成赞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收入不入帐、虚列开支等手段,侵吞公款340647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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