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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警用催泪喷射器”盗窃 三贼被判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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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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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临澧5月29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5月28日上午,湖南省临澧县法院对被告人方某、秦某、覃某因持“警用催泪喷射器”入室盗窃而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方某、秦某、覃某四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四千至二千不等的罚金。

  经查,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水城县方某与常德市鼎城区秦某和武陵区覃某纠集在一起,因无钱可花,便立意入室盗窃。次日上午,三人如约赶赴临澧县城踩点,方某还随身携带了一只“警用催泪喷射器”,如在行窃中被人发现,则向来人喷射催泪物,以抗拒抓捕。当日下午3时许,三人窜至临澧县城某农机公司宿舍一住户家,覃某望风,方某与秦某用开锁工具将住户门锁打开,入室盗得各类香烟5包,三人行窃时被邻居发现,邻居立即电话告知屋主陈某,屋主陈某迅速邀集亲友侯某2人前来抓捕,方某等人当即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向来人面部喷射,陈某、侯某因眼睛、面部不适,在用自来水冲洗过程中,方某等三人逃脱。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方某等三人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的事实,但认为其不属抢劫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秦某、覃某合伙入室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向陈某等人喷射,属于暴力抗拒行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该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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