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沅陵县林业局与鄢克勤林业行政处罚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3 17:03
人浏览

湖 南 省 怀 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怀中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樊大保,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克勤,男,四十八岁,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农民,住桃源县西安镇白洋坪村张家湾组。
  上诉人沅陵县林业局因对被上诉人鄢克勤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沅陵县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1998)沅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鄢克勤于1998年2月至3月先后两次雇请杜家坪乡个体司机将其加工的10.3744立方米杂木地板条运至官庄镇老街村存放,其所运地板条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1998年9月4日,被告沅陵县林业局对鄢克勤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无证运输的木材8.656立方米。原判认为,被告沅陵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予以撤销。
  上诉人沅陵县林业局诉称,其对被上诉人鄢克勤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撤销该处罚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期间,鄢克勤在沅陵县杜家坪乡大金坪村聘请该村村民为其加工杂木地板条,并先后两次请该村个体司机用车将加工的木地板条运至沅陵县官庄镇老街村存放,准备加工成精品后销售。沅陵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木地板条查获,1998年9月4日沅陵县林业局以鄢克勤无证运输木材为由,根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鄢克勤无证运输的杂木地板条8.656立方米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尺码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鄢克勤无证运输木材的违法事实存在,但上诉人沅陵县林业局对鄢克勤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相抵触,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上诉人沅陵县林业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国明  
审 判 员 申启文  
审 判 员 王文利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