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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玉莲诉获嘉县公安局徐营派出所行政处罚裁决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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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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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获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获行初字第9号

  原告贺玉莲,女,一九五六年二月四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宋吴巷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获嘉县公安局徐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和双贵,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晶,男,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七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公安局徐营镇派出所民警,现住本县城关镇宋庄村。
  第三人刘发英,女,一九四三年农历八月四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宋吴巷村农民,住本村。
  第三人宋新房,男,一九六六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宋吴巷村农民,住本村。
  第三人宋新春,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宋吴巷村农民,住本村。
  原告贺玉莲不服获嘉县公安局徐营派出所作出的第004号行政处罚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玉莲于二OO三年九月八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玉莲不服获嘉县公安局徐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书一案,原告以起诉被告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玉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征收15元,实支费250元,两项合计265元,由原告贺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洲  
审 判 员 李梦晨  
审 判 员 唐好转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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