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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市白坭镇利民电镀厂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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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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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水市白坭镇利民电镀厂。地址:佛山三水区白坭镇东岸社垣。
  法定代表人:邓衍机,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韶,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娟娟,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6号三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人民三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鹏涛,佛山市三水区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三水市白坭镇利民电镀厂因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三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理由是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且诉讼目的基本达到,故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侵犯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水市白坭镇利民电镀厂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少清
审 判 员 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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