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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利津镇西坡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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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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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5)东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利津县利津镇西坡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兆武,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国强,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国信,市长。
  第三人利津县明集乡东堤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玉国,村委主任。
  原告利津县利津镇西坡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东营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6日作出的东政复决字(2004)15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津县利津镇西坡庄村村民委员会以该复议决定已被东营市人民政府收回更正为由,申请撤回对更正前复议决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对已经无效的复议决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津县利津镇西坡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焦 伟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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