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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潘父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行政诉讼,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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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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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由我负责承办的一宗反败为胜行政案件。在我之前,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已先后有两位律师代为承办。工伤认定的结果、行政复议的维持,使潘父的希望全部放到了行政诉讼上。

二审代理词~潘父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行政诉讼,曾凡新律师主办,反败为胜)

【代理感言】

本案是由我负责承办的一宗反败为胜行政案件。在我之前,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已先后有两位律师代为承办。工伤认定的结果、行政复议的维持,使潘父的希望全部放到了行政诉讼上。

此案在一审证据交换后,经一位律师朋友介绍,潘父正式委托我承办此案。

当这宗复杂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摆到我的面前时,粗略翻阅了上百页材料,发现本案有突破点,遂接下了这宗棘手的、富于挑战性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考虑到潘父家中的经济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条之规定,在律师服务收费上做了特别对待。尽管只是收取了象征性的费用,尽管我无法保证本案的结果,尽管本案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中接连失利,但我仍然竭尽全力,只期望在最后的一搏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

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及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劳社认字(龙)[2006]660611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该案在最后的关口获得胜利。(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

【文书摘登】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潘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时装厂(以下简称“第三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中上诉人潘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曾经代理本案一审,现经再次认真、详细查阅当事三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视同工伤”的四要件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案要认定为视同工伤,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4、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本案中潘生并无肛肠病史,系“突觉不舒服”后就诊、就医,被上诉人所作《工伤认定书》及《答辩状》中对此也做了认定,因此,潘生死亡前发病“肛周脓肿”系“突发疾病”自无异议。

关于“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上诉人并无异议,故这两项皆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生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是否“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确认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前需要关注的两个问题

1第三人与潘生是否认定工伤有着重大利害关系

如若潘生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那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直系亲属即本案原告潘父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种情况下,工伤死亡的保险待遇数额相当巨大。

如果第三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潘生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潘父便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上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第三人并未依法为潘生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保险待遇,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过错,致使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转移至了第三人。

若潘生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则需承担巨额工伤保险待遇,加上医疗费等其他费用,金额合计在20万元左右

若潘生未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只需发给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加上医疗费等其他费用,金额合计在仅在5万元左右

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来说,企业在年度内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直接关系着下一年度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浮动。

两相比较,潘生是否认定为工伤与第三人存在的重大利害关系。

2、工伤情况之被调查人何小武与潘生是否认定为工伤有着利害关系

前已述及,潘生是否认定为工伤与第三人存在的重大利害关系。自潘生死亡之时,及至如今,何小武仍然在第三人处工作,从第三人处领取工资,而且在潘生死亡之后,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保安室至车间,工资也大幅提升。

本代理人发现: 2006年4月19日上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何小武做《调查笔录》,4月2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5月9日第三人收到被上诉人《关于调查事故通知书》,5月16日何小武在笔录中陈述“担任保安员是从2004年1月-2006年4月底,5月初转入钉皮部任普工”。

何小武的陈述关系着第三人对潘生的赔偿问题,而其在第三人处任职,就业及待遇由第三人决定,故,本案惟一知情人何小武与潘生是否认定工伤亦存在利害关系。

综上两点,第三人与案情被调查人何小武皆与本案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他们的陈述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针对本案唯一知情人何小武签名的四份笔录分析及现场重现

第一份:2006年4月19日上午《调查笔录》

地点:广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调查人:***律师

记录:“潘生是2005年12月17日上午11点到当天晚上9点是当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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