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系
北京市××乡××村村民,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依法分到宅基地。为此,郭某某从90年代中期便开始四处上访,各个机关和相关领导几乎全找遍,上访材料写了一沓又一沓,但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决。2005年底,我了解了郭××的该情况,查看了郭的相××关材料并与其交谈后,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文/臧云 律师
当事人郭××系北京市××乡××村村民,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能依法分到宅基地。为此,郭某某从90年代中期便开始四处上访,各个机关和相关领导几乎全找遍,上访材料写了一沓又一沓,但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决。
2005年底,我了解了郭××的该情况,查看了郭的相××关材料并与其交谈后,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但是,行政诉讼须以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存在为前提,而在郭××的材料中,并未看到其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的正式材料。也就是说,如果现在起诉的话,肯定会因为不存在可诉的对象而被驳回。于是,我们先用了一招“引蛇出洞”------向乡政府用信函的方式提交了一份申请。我们预计,这样无非会引起两个后果:一是政府不给予任何答复;二是政府答复不予审批。无论出现哪个后果,我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或对具体行政诉讼不服。
果然,在我们提交了申请后大约一个星期,乡政府便出具了一份回复,主要意思是根据北京市政府的某一个文件,乡政府有权不再审核郭某某的申请。拿到这个回函后,我们便将乡政府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我对乡政府的答复的合法性进行了批驳。
首先,乡政府据以做出这一回复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政府的一个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地方规章。而我方要求乡政府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家的根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后者的法律效力在层次上高于前者,在两者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其次,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是由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任何地方法规或规章不能对其作出增减。否则,就是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乡政府做出的答复,没有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答复当然无效。
一周后,我们拿到了北京市××法院的判决书,结果是我方胜诉。
★作者:臧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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