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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的回复!原《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 -97年吴杨在咸宁地区合办砖厂,98年2月吴退伙由杨独营至98年底付给吴退厂款本息共12万元(只有退伙协议未打欠条),98年12月17日,杨付款1万元,同月底吴欺诈收杨7万未逞,99年元月6日便带众人迫使杨交出骗条(收条反面“此条作废”)并出具11万元欠条一张,99年元月16日杨又还款1.7万元,99年3月9日,吴持99年元月6日杨书写的11万元欠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又起诉,期间的同年3月10日,杨再次付给吴1.7万元后,下欠余款9.3万元(加减错误)于99年4月5日双方调解结案,内容是:杨欠吴款9.3万元,由杨余99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吴,月利息按1.5%计算,从99年2月3日起至还款日止。 --2000年2月16日,吴持生效调解书向荆州地区监利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杨无财产可供执行,吴遂于2001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在98年12月30日将房产赠与给张的行为效 --一、二审期间张杨均提出欠款已还,但一审判决书中载了其主张,最后认为:杨未还款,二审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直接认为:杨至今仍未还款。两审法官均称只审赠与合同,不审收条真实性。- --一审撤消赠与合同,二审改判:撤消原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在此之前,94年3月杨欠张款1.4万(有欠条);95年5月欠2.6万、96年6月欠2万(无欠条);99年6月欠3万(有欠条);99年12月20日张杨以房抵债协议证明6万;99年元月22日赠与附件证明抵债6万。

综合法律 2018-08-19 1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欠条应当写清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款。欠款一般不会欠现金。如,今欠到某某某工资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货款捌仟元整,某月某日前奉还,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
    今欠到某某某身体损害赔偿款壹万元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二,欠款金额要大写,不能小写。欠款一般不计利息,如果到期不付清,也可以约定利息。三,借款一般不要写事由,一般要约定利息,金额也必须大写,借款要写借条,不是写欠条。
    借条落款也是借款人,不是欠款人。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两项条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  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借贷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还需要收条、人证、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能够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发生。尤其是对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更加需要这些证据的补证,仅仅有借条或者是欠条,法官是不会支持的。
    因为在现在的金融社会,银行业如此发达,进行银行转账也是非常便捷。除非是小金额的钱款支付或者是恰好存有大金额钱款,不然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钱款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法官一般是不会采信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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