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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梅与海南凤凰机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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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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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0)三亚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梅,女,31岁,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向红梅,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凤凰机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顺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冬秋,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晨晖,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唐建华,三亚凤凰机场总公司员工。
  上诉人郭玉梅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玉梅又以本人离开三亚在黑龙江省工作,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愿意放弃上诉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玉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诉讼费465.5元由上诉人郭玉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王 筠  


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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