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处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需谨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17:15
人浏览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出口商们大多视作“洪水猛兽”。许多业务员都会要求客户修改;企业经理在下单时,碰到“软条款”,提笔“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产、出运后,在结汇上遭遇风险,会前功尽弃或者“货财两空”。

  虽然各方始终不赞成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但是在实务中,软条款仍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在信用证中,或者隐蔽在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中,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接受了这些所谓“软条款”,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国际市场风云变动,就会引发收汇风险,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本来对于通知行来说,在审核信用证时,如发现有“软条款”,一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其中的风险,从而消除隐患或防范于未然。但是实际操作中,现在一部分银行认为“审证”是受益人的事,是买卖双方合同中早已规定了的事。因而,对于软条款的批注,并不怎么在意。受益人如果对此也粗枝大叶,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众多单证专家常常告诫贸易商,一定要提高对“软条款”的认识与防范。

  常见“软条款”

  信用证要求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发检验证书,其检验的标准是由进口商说了算的要求。且检验证书的签名须与开证行的签名相一致。

  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该信用证的生效。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书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等等。

  不能于“软条款”因噎废食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软条款”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并不能一律加以排斥,必须就事论事,对每项“个案”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应该说,如果不是存心欺诈,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许多所谓“软条款”仍然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究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

  在浙江著名外贸城镇绍兴柯桥,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中东、独联体诸国,那里见到的不少信用证中,常常列有这样的条款: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显而易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软条款”了。

  其实,只要商品质量过得硬,不是故意挑剔,检验合格放行,都能顺利收汇。我们的不少客户即使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令交易划上圆满句号。

  因而,不少银行在处理这一类信用证时,一般也能给予客户某些资金融通。诸如,生产前的“打包贷款”,或者出运后的“押汇”等。

  前提条件是谨慎地了解客户资信及买、卖双方诚心诚意的合作和产品的质优货俏。

  可考虑接受的“软条款”

  少数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银行发来“授权生效通知书后”才能作数。

其实只要没有存心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诸生产的。
  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时不我待”,进口商如果要等到“进口许可证”拿到手之后,再开出信用证,可能会耽误了商业时机。因此他们往往要求出口商一边开始生产、出运,一边与审批同时进行,以免错失机遇。

  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就可以委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叮嘱开证人在装运前务必使信用证“生效”。否则,如果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就可据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page]

来自势必顺报关员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