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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不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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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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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自己在遇到意外、重大疾病时能够有所保障,许多人纷纷为自己购买保险。然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些人却没有如实将自己的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以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能领到约定的保险金。本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就属此类,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49岁的魏女士于2000年5月27日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合同,其中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魏女士,基本险为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00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合同还约定,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由投保人本人亲自填写。投保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书中的各项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不予赔偿等。合同签订后,魏女士即按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2001年12月26日,魏女士因患乳腺癌住院并实施了切除术,2002年1月24日出院。后魏女士多次向该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但均遭拒绝。魏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赔款4万元。

  针对魏女士的诉讼请求,该保险公司辩称,通过其调查,发现魏女士在投保前便因患有“卵巢粘液性肿瘤”住院20天。由于魏女士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魏女士在投保前未能将住院情况如实告知该保险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魏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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